【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九十天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在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
实际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有社保报90%;无社保报7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住院治疗起始日所在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三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赔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赔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已获得各种赔偿后的金额。
【温馨提示】
■投保金额:最低5000元,累计最高5万元,且保额必须为5000的整数倍;
■本保险的投保金额不能超过主险康顺保险金额的25%;
■本附加险只可与《民生康顺意外伤害保险》组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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