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孝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项目和范围》是由智坤教育(www.zhikunedu.com)为你整理收集:
本文《2015-2016孝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项目和范围》是由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由于该政策正还未正式更新,所以沿用以下2015年的最新版政策: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体系,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辖区和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施行统一政策,属地管制,分别运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境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遮盖范围内的本市城镇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在校学生(含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中专学生)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保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兼顾各方面承担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医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家庭(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挂钩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工作须要配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保信息网络、社区平台等方面的建设经费和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劳动和社会保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工作。
发改委、财政、卫生、民政、教育、税务、公安、审计、监察、物价、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家庭(或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历年结存基金、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七条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以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给以补助。
(一)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7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孝感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左右缴纳(2007年按每人每年180元)。
(二)政府补助标准: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130元;在校学生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0元。
第八条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劳动和社会保部门可对家庭(或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资金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条城镇居民申请参保,需持簿、和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在校学生由学校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参保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必需以家庭非从业人员整体(不含在校学生)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劳动保事物所参保手续。
低保人员、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困难居民,还须提交相关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劳动保事物所工作人员对城镇居民提供的有关参保资料,经审核开具缴费核定单,到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或地税部门委托的金融机构缴费。
第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应在参保时一次性缴纳一个年度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每年八、九月份;其他人员在每年十一、十二月份。因非凡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缴费的,参保时仍应按一个年度的缴费标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参保人数在每年按时将补助资金拨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国家和省移动支付专项资金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察。
第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医疗保险遗失的,应及时信息变更和补发手续。已参保人员就业后,应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左右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10%左右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其就医范围及支付标准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参保城镇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待遇起止时间:在校学生为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其他人员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中途首次参保缴费的从手续次月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断保续保的从续保手续3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规定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按以下规定的比例报销。
(一)当地惠民医院、乡镇卫生院住院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1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含惠民窗口)发生的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享受相关优惠减免后,再按以上规定的比例报销。
(二)当地二级医疗机构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5%的比例报销。
(三)当地三级医疗机构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报销。
(四)转当地以外医疗机构次住院起付标准为8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报销。
第十八条持续缴费五年内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较高限额为30000元;持续缴费超过五年的,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其报销医疗费用较高限额为50000元。中断缴费续保的,其缴费年限按新投保重新计算。对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要探究大额医疗统筹办法。
第十九条参保城镇居民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每一个保险年度内视同一次住院报销。
第二十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支付费用项目及非凡材料,按40%的比例报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乙类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因下列情境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件、意外损害、医疗事件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责任部分的;
(五)计划生育费用;
(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管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就医施行定点医疗制度。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劳动和社会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定,逐步建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低保对象就医应当惠民医院。治疗期转诊原则上由低到高,鼓舞恢复期治疗转往下级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参保城镇居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需持社会保卡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据以及转诊转院手续;部分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处方和收据。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因本地定点医疗机构设备和技术原因需转往外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应由当地比较别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诊治。转外地医疗机构诊治限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挂点医院。
第二十五条因急诊和危重疾病需施行紧急抢救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但应于入院五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临时外出和长期异地居住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于入院治疗三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察、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项目和知情制度,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厉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管制系统,切实为参保城镇居民提供便利、快捷、高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就有关服务范围、项目、质量和结算方式等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评办法,定期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城镇居民,有违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配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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