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不同的规定。下面以某乡镇为例看一下相关规定。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上海市宝山区规定,门急诊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比例如下:
(1)在村卫生室就诊报销比例不低于80%;(2)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比例不低于70%;(3)在二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不低于60%;(4)在三级医院就诊报销比例不低于50%;(5)各镇设置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不低于5000元。
住院及门诊大病在不同医疗机构治疗报销比例:
(1)在区约定医院就诊并执行后付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医院报销70%、三级医院报销65%;(2)在区外三级(专科)医院就诊的报销55%;(3)在区约定医院就诊未执行后付制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相应下降10%;(4)对70岁以上参保人员的报销比例在原享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10%;(5)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6万元。对全区60岁以上老年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由政府出资减免其个人缴费部分的50%,以减轻老年农民的经济负担。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区内医疗机构就诊,凭有效验证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其就诊的门诊诊查费全免。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累计达到6万元时,参保人员根据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还可享受区合作医疗医疗减负和合作医疗风险救助。
3、大病补偿(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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