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12月30日发布通知称,从2017年1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
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
这一举措主要是为完善上海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上海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目前已开发“住院自费
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
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
其中,“住院自费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可对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普通部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支出,按50%的比例进行赔付,产品保额为10万元。“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经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45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该产品提供10万、20万元两档保额供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