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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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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老龄化的社会到来,越来越多的老人需要照顾,那么,购买一份长期护理险就可以保障照料的费用了。以下的这款产品是一款长期护理险产品,希望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发行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

  产品分类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18至60

  缴费方式 趸缴期缴

  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状态界定合同所述长期护理状态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无他人扶助情况下,即使使用特殊辅助工具也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以上所述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穿衣、移动、行动、如厕、进食、洗澡。

  被保险人因患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帕金森病性痴呆或非由酒精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器质性遗忘综合症导致器质性认知功能障碍且在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达到中度或中度以上痴呆状态,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的。

  以上所述意识清醒的情形下有分辨上的障碍,是指符合下列三项分辨障碍中的二项或二项以上:时间的分辨障碍、场所的分辨障碍、人物的分辨障碍。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的每个月给付对应日按合同载明的金额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已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老年关爱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示例

  王先生,30周岁,投保中国人寿《国寿康馨长期护理保险》,选择20年交,每年交费1068元,王先生可以获得如下利益: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每个月可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1000元,直至王先生的长期护理状态中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疾病身故保险金王先生若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巳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老年关爱保险金王先生生存至年满80周岁,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合同终止。己领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达到或超过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本公司不再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豁免保险费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达到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于首次给付日起豁免以后相应各期应交的保险费,直至长期护理状态中止。

  在交费期间内,王先生长期护理状态中止的,投保人自中止之日起应恢复交纳以后各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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