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其他组织、个人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意外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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