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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可以提供上门居家医疗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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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市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暂定支付90%。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近日,市人社局出台了《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办理须知》,详细说明了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相关待遇及注意事项。其中规定,参保人在享受居家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入住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基金暂定支付90%。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办理条件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二类是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三类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等各种管道的;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醒市民,参保人在享受居家医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参保人因病或其他原因需暂停或结束居家医疗护理治疗的,可随时办理撤床手续,定点护理机构应当按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及时与参保人联网结算,并打印《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须由参保人或家属签字确认。参保人在核准的有效期内需再次进行居家医疗护理治疗的,可直接到原护理治疗的定点护理机构办理建床手续;有效期满的,应按流程重新提出申请和审核。另外,定点护理机构应在核准建床起始日期7日内为申请人建床,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并在建床之日起3日内及时办理网上登记。因申请人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网上登记的,网上登记之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负担;因定点护理机构未按时办理的,其费用由定点护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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