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CareInsurance,简称LTCI)是指在人们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而需要他人为其日常生活活动提供帮助时,为那些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类保险产品。
虽然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的出现已有近30年历史,但由于经历了产品发展的不同阶段,到目前为止还是一类比较新的产品,尤其对中国市场而言,大部分百姓对这类产品还缺乏基本的认识。
长期护理保险于20世纪70年代出现在美国,是二战后美国“婴儿潮”一代逐渐失去社会主流劳动力地位的产物之一。因为这一代及其继任者们在经历和平时期经济繁荣发展的同时,预期寿命也发生了飞跃式的发展,从1930年的40岁达到1975年的65岁。人口老龄化使得针对老年人群的保险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长期护理保险也就应运而生。
1985年,德国出现了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并在1995年通过政府法令,开始实施强制保险和私人保险并存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20世纪90年代初期,英国引入了长期护理保险;同时欧洲其他国家、爱尔兰、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出现了长期护理保险。在亚洲,日本于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障作为公共服务产品引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要求40岁以上的人都要参加新的长期护理方案,成为继新加坡之后拥有全民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国家。
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保险产品有着不同的产品特点,概括来讲有以下四点:
〓传统人寿保险:在被保险人突然死亡,尤其是早期突然死亡时,保险公司为其家人提供经济保障;这也可以作为一种变相储蓄。
〓传统健康保险:在被保险人因急性病症接受治疗时,保险公司为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保障。
〓典型的失能收入保险:在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而产生暂时或永久失能时,保险公司为其遭受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通常,这一保障在被保险人到达退休年龄时终止。
〓典型的长期护理保险: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或年老而带来的身体机能衰竭等状况导致的慢性病症而接受长期护理时,保险公司为其发生的护理费用提供保障;通常,保障是终身的。
很明显,长期护理保险与失能收入保险一样,是一类有着显著特征的保险产品,不同于传统的人寿和健康保险产品。对产品的归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我国将长期护理和失能收入均归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
在近30年的产品发展中,长期护理保险设计过两种较为典型的给付标准,一种是健康标准,一种是失能标准。在健康标准下,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需要满足下面的一项或几项:1、有专业医生提供的医疗必要性证明;2、接受了三天以上的住院治疗,并仍有必要继续接受护理的。在失能标准下,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不能完成规定的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iesDailyLiving,简称ADLs)情况决定是否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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