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根据意见,我省将在全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我省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出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依照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鼓励各类机构参保
根据意见,将按属地原则,我省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双方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即由医疗机构出资购买责任保险,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节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意见明确,医疗责任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
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需签订保险协议,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具体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与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保险原则和医疗行业特点协商指定。
结果生效后7天内赔付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公布接案电话,主动参与医患纠纷的调解,做到理赔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后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依法开展医疗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以及医疗意外,应由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赔偿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000元以下,可由医患双方直接协商调解。在赔偿限额范围内,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共同分担赔偿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定,但应以医疗机构为主。
小额赔付简易处理的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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