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人群: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人群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产品特点产品特点一:
保证利率,财富升值。
产品特点二:复利计算,节节攀升。
产品特点三:弹性支取,灵活方便。
产品特点四:持续奖金,返还奖励。
产品特点五:多重呵护,尽显尊贵
最低保证利率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2.0%(该利率为年利率);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保险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保险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账户结算利率保险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保险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护理和身故保障利益而收取的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账户价值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将会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
保险公司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风险保险费,在合同效力终止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在结算日,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为:上一结算日零时的账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若无对应的上一结算日,则风险保险费按照初始帐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上月实际经过天数/上月天数收取。
在合同效力终止日,风险保险费按照当月1日零时的帐户价值×月风险保险费收取比例×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制定保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所依据的护理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费标准,但应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提前30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风险保险费收费标准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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