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方式网络销售
主附险类别主险
保险类别(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
适用人群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间为20年,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健康360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交费期内应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全部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一次性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180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且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三、健康护理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未满足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则本公司将在本合同满期日,按照所交的本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之和的115%给付健康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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