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长期
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次在河北承德市、吉林长春市、上海市、重庆市等15地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其中,吉林、山东将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该项制度作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主要覆盖试点职工基本
医保参保人群。
意见规定,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建立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其中,筹资标准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强调了商业险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经办管理,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有益补充,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目前这一制度在德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形式各有不同,相较于养老和
医疗保险,该制度在这些国家所覆盖的群体、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差别较大,也体现出长期护理保险体系的复杂性。此外,根据我国此前在青岛、长春、上海等地的试点反馈来看,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依然面临着待遇要求高、降低难以及财政负担重、提高难等问题。因此,该指导意见的后续推进和落实还需要依靠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协调和配合,逐步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