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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将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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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解决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健全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我市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安定,我市将从2017年起利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建立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7年,市本级(含双桥区、双滦区和高新区)启动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各县区研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在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实施。
 
  “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应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2017年市本级启动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参保范围为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记者了解到,按照《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筹资标准试点阶段,暂定为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4%,由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个人负担0.15%,政府财政补助0.0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担0.2%。政府财政补助部分,市本级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各县和营子区由本县区财政负责筹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据了解,《意见》对保障对象和支付范围进行了说明,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符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重度失能标准,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标准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对象。失能鉴定费用参照工伤保险鉴定收费标准,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列支。参保人员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护理服务,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不含护理材料费、护理设备使用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属于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以及应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的护理、康复及照护费用,长期护理保险不予支付;已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期间,停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支付标准将根据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现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暂实行按床日定额支付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
 
  按照护理服务的不同类型,制定适当的床日定额标准: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符合规定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定额暂定为60元;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的护理床位接受护理服务的,每床日结算定额暂定为50元;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接受居家护理服务的,每日结算定额暂定为40元。超出结算定额的护理费用由保障对象个人或家庭负担。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实际结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照符合护理保险报销范围的护理服务费用的7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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