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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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老年人护理需求缺口凸显,长期护理制度的建设迫在眉睫。
在商业保险方面,自2006年
人保健康推出第一款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后,商业保险市场经过10年的探索与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截至2017年1月,有1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护理保险业务,在售产品共166款。然而,我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面临保险责任单一、有效需求低、经验数据匮乏、护理依赖等级等标准体系缺失等发展问题,市场业务规模相对较小。可见,无论是社会保障还是商业保险,均不能很好地满足当前社会对长期护理保障的需要。
实际上,纵观世界各国,长期护理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与我国相同,美国、欧盟、日本等成熟经济体都面临越来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家庭规模下降、女性劳动参与率增长等挑战。从海外一些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践看,各国的模式不同,其中商业保险的定位与作用也不相同,且在覆盖群体、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上也有不小的差别,体现出制度设计要与各国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特点。比如,在由中保协
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发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担任学术负责人的“长期护理保险国别研究”课题组就曾通过对以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国为代表的国际主要发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并总结了以下经验:
一是在制度模式方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二是在筹资机制方面,缴费主体多元化,适当体现个人责任;三是在服务保障方面,强调医养结合,以居家护理优先,实物给付为主;四是在费用管理方面,严控成本,保证财务运作可持续性;五是合理界定护理服务外延,平衡老年人医疗、福利和护理等不同服务类型间的有序衔接。
当然,近年来类似课题组多已开展了对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模式的探索和研究,并不断将研究结果形成建议上报相关政府机构,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切实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照护问题,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指导意见》为商业保险预留了很大的空间,比如,其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