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十、视力矫正手术、视觉及听觉检查、助听器及配镜;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五、健康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本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章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最多投保五份,每份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九干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交费方式,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足全年保险费。
三、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在基本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十日内,汇同基本险保险费(趸交除外)一同交纳。
四、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投保人若不同意调整续保时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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