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章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乱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章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于出院后三十日内,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就医者,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补贴保险金根据住院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分别计算。
[第十章 身体检查]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指定医师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一章 本合同的终止]
一、基本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不得退保,
二、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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