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机构
长城人寿保险
产品分类
普通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18至55
缴费方式
年缴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身故,我们按首次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续保后身故,我们按最后一次续保后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等待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时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保证续保权利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权利,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并且续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期满时间不得晚于主险合同。
保证续保权利是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不会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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