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限
1年
发行机构
长城人寿保险
产品分类
普通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至55 缴费方式
趸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3.责任的延续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保证续保期间为10年,根据主险的保险单年度确定,即自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开始每10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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