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长城附加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2007)
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
长城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无理赔优惠:在每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若被保险人在前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未发生理赔,经核实后,您可以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享受费率8折的优惠,即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只需按时以续保当时费率的80%交纳保险费。但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1)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在主险合同生效后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2)您在上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在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
(3)您在享受无理赔优惠的保证续保期间内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之日起至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结束,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不提供无理赔优惠。责任的延续: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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