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伤害之日起180日内于医院治疗的,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分别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A、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有社保):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所应承担的部分及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B、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无社保):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范围内的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经扣除100元免赔金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一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的途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则本公司仅承担剩余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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