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方式 代理人
主附险类别 附险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住院津贴保险
缴费方式 1年,届满日的10日前未作不续保通知则视为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的70%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骨折但未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下表所列骨折类别及骨折程度所对应的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标准计算给付生活津贴。
序号 骨折类别 骨骼完全折断 骨骼不完全折断 骨骼龟裂
给付日数 给付日数 给付日数
1 鼻骨、眶骨 14日 7日 4日
2 掌骨、指骨 14日 7日 4日
3 跖骨、趾骨 14日 7日 4日
4 下颌骨(齿槽医疗除外) 20日 10日 5日
5 肋骨 20日 10日 5日
6 锁骨 28日 14日 7日
7 桡骨 28日 14日 7日
8 髌骨 28日 14日 7日
9 肩胛骨 28日 14日 9日
10 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日 20日 10日
11 骨盆(包括髂骨、耻骨、坐骨、骶骨) 40日 20日 10日
12 颅骨 50日 25日 13日
13 肱骨 40日 20日 10日
14 桡骨及尺骨 40日 20日 10日
15 腕骨(一手或双手) 40日 20日 10日
16 胫骨或腓骨 40日 20日 10日
17 踝骨(一足或双足) 40日 20日 10日
18 股骨干 50日 25日 13日
19 胫骨及腓骨 50日 25日 13日
20 股骨颈 60日 30日 15日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上表所列两项以上(含两项)骨折时,本公司只给付较高一项的生活津贴。
三、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生活津贴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给付的生活津贴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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