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中央抚恤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1.09亿元。其中,抚恤资金1亿元,医疗补助资金0.09亿。市财政部门要求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补助标准,专款专用,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在昆明市级财政拨付的1.09亿元中央抚恤资金和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中,抚恤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伤残人员(含退役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在乡残疾军人和“三属”粮油补贴。医疗补助资金0.09亿元主要用于帮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补充医疗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和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优惠待遇所需资金。
昆明市共有4万余名优抚对象,近年来,中央和各级政府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自然增长机制,优抚对象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每年提高比例达10%—15%。为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建立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将其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后,优抚对象还可以按照不同类别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与此同时,昆明市逐年加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补助力度,市级医疗补助资金从2009年的100万元、2010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184.6万元。
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我市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役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每人每月发放10元生活补助。我市共有7000多人享受补助。(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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