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倘若被保险人在65周岁后因疾病或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需住院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有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乘以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住院事故”所负的“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多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的累积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以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金额与主合同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金额之比例相应减少。
来自:慧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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