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见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
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10.6),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
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
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60%,本合同终
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50周岁(含50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
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
们继续按本合同2.4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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