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医疗保障需求,更好地建立员工福利保障计划,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国寿康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新产品。该保险采取账户管理方式,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另外,该产品可与中国人寿其他险种组合投保。
投保对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单位向中国人寿投保。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且不少于5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经团体单位和中国人寿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团体单位统一向中国人寿投保。
保费确定: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团体单位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中国人寿交纳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中国人寿在提取管理费后,按照投保人要求分别划入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费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人可以申请将公共账户的资金转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保险公司不再提取管理费。
保险期间:合同保险期间为三年,自合同生效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公司按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2.对于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医疗必需的、常规的、合理的由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按照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①对于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按门诊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②对于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以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分别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对于附带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医疗必需的、常规的、合理的由附带被保险人自理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按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与该附带被保险人相关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附带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当中国人寿对某一被保险人及其附带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从公共账户中给付医疗保险金,但以公共账户资金余额为限。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后,公共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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