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附加险
险种类别:意外险商业医疗保险
所属公司: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55周岁(含),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交清
保险期限:1年
幸福·住院费用补偿·产品特色:
来到这个世界的每一个生命都源于偶然,一生中会有多少次的偶然?没有人知道
但相信一定不会有人希望和疾病、意外偶遇!让我们在幸福的今天做好准备,让未来在幸福的关爱中更加安心!幸福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09),尽心关爱每一天,让您即使偶遇生命无常,也能应付自如。
幸福·住院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时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A、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B、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自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2)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
本项为可选保险责任,如选择投保本项保险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7日)内或住院结束后7日内(含7日)因与住院相同原因需要进行门急诊治疗且该次住院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治疗时已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对扣除了被保险人从他人或其他机构获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方式给付:
A、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参加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成员,我们按90%比例给付;
B、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非以上所列两类人群,我们按70%比例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无论我们向受益人一次或多次给付保险金,我们按以上方式给付的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保险金不超过您在投保或续保时与我们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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