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为保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身体健康,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8年我市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制度,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的参合资金给予补贴。
条件
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均可享受参合资金补贴:
1.享受重庆市农村特别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
2.享受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
标准
1.享受重庆市农村特别扶助的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市级财政补贴;
2.享受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个人参合资金市财政补贴80%,本人承担20%。
工作程序
1.提供名单: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在每年8月底以前将下年补贴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同时送村(居)委会。
2.通知本人:乡镇人口计划生育机构和村(居)委会及时通知享受参合资金补贴人员到所在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3.反馈信息:村居委会及时将信息反馈给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避免人员重复参合。
4.审核上报: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时于每年10月30前将最后确认的享受参合资金补贴人员名单及金额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5.财政预算:每年11月15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将享受参合资金补贴的有关数据报送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市人口计生委。
职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参合对象的确认、数据汇总和目标人群的测算;负责向财政部分报送有关报表数据;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查处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经费的预算决算;负责按时将参合补贴经费拨付到位;负责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办理和发放;负责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合的有关报表数据;负责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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