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补发的企业范围是西安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个人符合的条件是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并依据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优待证、独生子女证)、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并纳入统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补发5%养老金的月标准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统计报表明确的200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25元)的5%(即31.25元/月),补发月数为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至2009年6月,补发金额为补发月标准乘以补发月数。已死亡人员,自退休之月起至死亡,按实际月份计发。
补发所需费用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担,并由退休人员原企业负责审核和直接补发。西安市将对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补发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企业申报的补发数额后,中省属企业所需费用由省社会保障局组织一次性补发;市属企业、县(区)属企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一次性补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经原发证机关或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汇总后报参加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并提供给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补发数额,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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