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的妇女计划内生育或流产后,可到全市任何区县(不一定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中心就近申领生育保险金。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办理申领手续时需在柜台填写《办理生育保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领所需材料(所有复印件务必使用A4纸复印)
1.生育或流产妇女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2.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双方户口本首联有派出所盖章的那页和有夫妻
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的内容页)
3.生育或流产妇女夫妻任意一方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复印结婚证首联有民政局盖章的那页和次联结
婚内容页)
4.医院出具《生育医学证明》(即出院小结,上面注明顺产还是难产)的第二联(粉色)原件和复印件。非
绿色封面的《出生医学证明》。
5.产妇本人的银行实名制活期结算帐户卡(折)原件和复印件。可供选择的有10家金融机构: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上海银行、农业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
其中建设银行、上海银行这两家银行只能使用存折不能使用借记卡,中国银行只能使用借记卡不能使用存
折。注:信用卡均不能使用。
6.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需提供由本人签名确定
的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上需注明委托人,被委托人以及委托事项),同时还要提供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
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7.计划内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再生或流产后,前来申领时还需提供由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再生育子
女告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备注:
1.计划外生育(流产)不属于申领范围
2.失业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3.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本人农保帐户所在地的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
心出具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农保)》。
4.男方为军人的需要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凡在外省市或境外医院生产,流产的妇女,必须提供由外省市县级以上医院或境外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的
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顺产,难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并加盖对外行政公章。在外省市生产的妇女还需提供
绿色封面的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境外生产的妇女提供相应的《出生证明》。所有非中
文纸签要到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译成中文并盖章。
6.非上海户籍的生育妇女前来申领时还需要提供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或者《准生
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生产或流产当月必须为缴费状态。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