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想问下,我是在宜昌市办理的退休,在2012年8月已经办理完退休,但是医疗保险在退休之前没有交过,想问下现在是否可以一次性补交医疗保险,补交之后享受的医疗保险的政策是什么。
答:
一、按照您所述的情况,为准确回答您咨询的问题,我们用您留下的联系方式与您取得了联系,了解一些情况并就相关政策已给予详细解释,您也表示满意,现再书面给予答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您已2012年8月退休,可以补办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程序如下:请携带《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二张,一寸彩色登记照片二张,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环城北路40号)二楼东大厅4号窗口办理参保手续,并从当月起开始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完结按月领取月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并在登记管理科办理完结申请参加医疗保险手续后,持相关资料到市社保征稽局个人账户管理科16号窗口进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一次性清算核定。按照我市城区现行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2000年12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2003年1月1日以后单位缴费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的,缴纳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年;2003年1月1日以后计算单位缴费时间不得少于15年(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年限);2000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加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性不得少于30年,女性不得少于25年;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以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为基数,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按10%的递增率,一次性补齐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十年的大额医疗保险费(以申请清算当年的标准进行核定收缴)。缴齐后,终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既享受按月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又享受因病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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