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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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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幸福·重症监护津贴·产品特色:因重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了可获得住院津贴外,还可额外获得重症监护津贴,高额的费用补助免除所有的压力与负担,助您全力战胜病魔。

  产品名称:幸福附加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

  产品类型:附加险

  险种类别:意外险商业医疗保险

  所属公司:幸福人寿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含)-55周岁(含),最高续保年龄为64周岁

  缴费方式:一次交清保险期限:1年

  幸福·重症监护津贴·产品特色:

  因重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除了可获得住院津贴外,还可额外获得重症监护津贴,高额的费用补助免除所有的压力与负担,助您全力战胜病魔。

  幸福·重症监护津贴·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3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津贴给付天数以15天为限,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日额保险金×实际重症监护天数。

  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需重症监护病房治疗,对于保险期间外的重症监护治疗,我们不再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健康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7)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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