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对于非京籍女职工生育津贴报销一直参考女职工生产前的工资水平补贴。2012年实施新政后,如果给单位的非京籍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话,2012年9月份前生产,生育津贴按照哪个标准发放?是本人生产前的工资水平,还是全单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产假天数?
答:是按照你单位2012年4月申报的职工平均工资作为领取生育津贴的基数。
具体文件: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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