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见到了谢明法投保的生命绿荫保险合同条款,根据谢明法的病情,在第399项手术中找到了“输尿管切开取石术”,赔付限额为3000元。如果谢明法当时施行的是这个与合同条款相对应的手术,就能获赔。
理直气壮能赔付的手术为什么不做,而去选择有异议的另一种手术方法?就此,记者咨询了在绍兴泌尿疾病方面较权威的绍兴第四医院院长叶利洪。叶院长介绍,输尿管切开取石术现在已不再提倡,因为无论从性功能和手术后恢复上,这种手术对人体的伤害都比较大,手术后需要住院一星期方可出院,出院后3到6个月内不能正常工作。取而代之的输尿管镜下气压弹道碎石术,却能在手术后第二天就出院,创伤小,恢复快,不影响病人正常工作,但费用稍高些。叶院长指出,今后,类似的微创手术将是医学发展的趋势。
对此,绍兴兴绍律师事务所的何震辉律师认为,这个事件的关键在于到底这种疾病采取哪种手术方式治疗效果更好些,如果确定采取切开取石术治疗效果不及弹道碎石术,因而病人与医院都认为后一种手术治疗效果好、创伤小、恢复快,那应本着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何律师说,随着医学的进步,许多疾病可以通过效果更好、创伤更小的医疗方法来达到治愈目的。而保险公司仍以滞后的合同条款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理赔,这种条款本身就显失公平。因而,随着医学发展,阶段性地调整合同内容,是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对投保人的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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