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刊:
去年,我爱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医疗保险。今年上半年,她骑自行车下班的途中,被一辆出租车从后面撞倒,送到医院抢救,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这次事故是由于出租车占道行驶造成的,对方负全部责任。
在对经济赔偿进行调解时,我爱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出租车司机承担。由于还落下了轻度残疾,对方又赔偿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
后来我们想到爱人自己也投过保,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可是保险公司回复,他们可以就意外伤害给我们部分补偿,但医疗费不能赔,理由是出租车司机已经帮我们代付了。
我们对保险方面不太懂,所以请教贵刊,保险公司的做法究竟是否合理呢?
读者:王林:
你好。周刊将你的信转发给我。对于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你所反映的这个问题目前经常会引起争议,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外乎“医疗费用的赔偿适用补偿原则,既然你已经获得了赔偿,再获得第二份赔偿,就违背了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等等。
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站得住脚呢?
一、我国保险法将健康、意外伤害保险(包括附加医疗保险)划入人身保险的范畴,而投保人重复保险及保险人比例赔偿的规定只有在财产保险一节才有。鉴于人的生命健康无价,古今中外的保险法律都没有人身保险的索赔,保险人可以比例赔偿的规定。
二、如果保险合同没有“若被保险人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将其医疗费用报销或获得其他赔偿,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就根本没有理由拒赔。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规定可以免责的,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尚且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何况,保险合同没有规定的,保险公司又怎能给自己免责呢?
三、 1998年,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回答。央行在《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规定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如果既没有法律根据又没有合同根据,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原理拒赔的。
现在,这家保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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