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庭上展开唇枪舌剑
今年5月份,秦先生一纸诉状把新华人寿江西分公司(江西新华人寿)及该公司的安义营销部告上法庭。
此案在安义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方只有江西新华人寿出庭,安义营销部没有进行答辩。
在法庭上秦先生称,2004年12月,是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才到广州一附院治疗,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对自己作出保险理赔。为了证明自己投保的事实,秦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营销部当时出具的保险费专用发票。
随后,秦先生还说道,自己在1998年患了双肾结石是事实,但是自己在当年就痊愈出院了,医院的出院小结上面也说明了这一点。
江西新华人寿向法庭提交了秦先生在1998年的住院记录,并提出,秦先生隐瞒了自己患有双肾结石的病情,属于带病投保,不在公司的理赔范围。秦先生虽然在投保前参加了体检,但是体检内容只有血压、心脏、外科等方面的检查。没有按照公司体检表内容去进行血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这些更精细的项目检查,因此秦先生的病情被掩盖。
9月6日,法院宣判,江西新华人寿赔偿秦先生保险金21451元。
法官说法
无法证明“投保前存在疾病”
主审该案的张庭长告诉记者,江西新华人寿与秦先生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应当认定为有效。《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本案中,江西新华人寿与秦先生对保险条款理解发生争议,但新华人寿没有证据证实秦先生当时是“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另外,还有安义县人民法院对秦先生体格检查合格结论,故应当作有利于秦先生的解释。另外,《保险法》还有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在本案中,江西新华人寿提出的责任免除条款对秦先生也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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