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西省近日下发通知,通过提高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方式提高山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根据通知要求,山西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2008年的平均10万元提高到23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2008年的平均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以上,均超过国家规定达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的要求。
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上,山西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平均住院支付比例由2008年的65%提高到83%以上,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住院平均支付比例由2008年的45%提高到70%以上。
山西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比原来提高8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省级财政补助46元,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不低于46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目前山西在城镇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制度覆盖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无业老年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生。目前已初步形成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山西城镇参保职工573。8万人,参保率达94%;参保居民375。5万人,参保率达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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