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中国保险学会2011年学术年会在上海召开。会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玉泉表示,健康保险具有参与主题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受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体制环境影响较大,服务链条长,涉及领域宽等特点,本身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可以进一步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指导、监督,规范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如今,健康保险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健康保险具有特殊的经营特点和规律,它的运营管理模式与财产险、寿险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这从客观上决定了需要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健康保险的经营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定价基础不同,人均保费较低。财险是以财产损失发生率为基础。健康保险,是以和人的健康密切相关的疾病发生率和医疗数据变化为基础。相对寿险和财产险而言,健康保险的人均保费较低,经营成本相对较高,个人保费一般是500到800元,群体业务人均保费是100元左右。第二,业务性质特殊,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第三,服务链条长,涉及领域宽。健康管理,是指对客户的健康进行全面检测、分析、评估,并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干预的过程。健康保险为客户提供健康风险服务保障的同时,进一步衍生产业链,为客户提供健康教育、评估、维护、就医服务、护理等全流程的服务。第四,参与主体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健康险受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和体制环境影响较大,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产生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突出,不合理赔付较高。第五,理赔发生频繁,经营健康保险的经营主体,建立初期需要在理赔、客户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运营成本较高。第六,由于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初期投入大,盈亏平衡周期较长。从寿险的经营规律来看,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要经过7—9年才可以完成盈亏平衡期,实现盈利。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初期投入还要大,医疗风险管控难,运营成本较高,经营管理复杂,盈亏平衡周期要比寿险公司更长一些。正常情况下,在国际市场上,一般是8—10年后才可以实现盈利。
健康保险的特殊经营特点和规律,客观上决定不能照搬普通寿险和财产险的经营规则,要建立与健康保险相适应的核算、精算、风险管理制度、核保理赔制度,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经营规则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管规则的特殊性。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强烈呼吁将健康保险作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并立的第三领域单独监管,建立单独的监管制度和体系。
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有利于加快我国健康保险发展,进一步推进专业化经营,提升健康保险服务国家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的专业能力。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虽然取得良好成效,但总体发展仍然相对滞后。2010年,我国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是677.47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5%,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一般是30%左右;健康保险赔付支出是全国总医疗费用的1.3%,发达国家一般是10%以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将健康保险作为与财产险、寿险并行的第三领域,加快发展,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险领域的作用。实施单独监管,还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水平。专业化能提高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专业化健康保险已经开始,取得初步成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可以推动经营主体根据健康保险的专业经营要求,建立单独的核算制度和考核机制,加大在客户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投入,加快专业技术的开发、专业人才的培养,从而进一步夯实发展的基础,提高专业化的经营水平。
如何加强完善健康保险的单独监管体系建设?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确立专业化的监管理念。按照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的“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要求,对健康保险实施单独监管,需要坚持理念先行的原则,立足我国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一步深化对健康保险经营特点、经营规划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对健康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克服沿用寿险的方式和方法指导健康保险发展的思想束缚,以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要求为指导,树立专业化的监管理念;站在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高度,加强顶层设计,将健康保险作为和财险、寿险并行的第三领域培育,科学谋划、加快推动我国健康保险发展,更好履行保险行业在我国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当中的进程、使命。
其次,建立专业化监管组织体系。在中国保监会内部及下属各派出机构内部,要设立单独的健康保险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和健康保险相适应的准则、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各经营主体的监督,提升健康保险经营的专业化水平。同时,开展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健康保险的发展争取更有利的政策支持。
最后,完善专业化的监管制度框架。完善健康保险发展的法律法规,细化与寿险相区别、适应健康保险专业经营特点的监管规则。例如,规范准入程序,提高门槛,鼓励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兴办健康保险公司。鼓励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健康保险业务由专业性保险公司专属经营。细化经营标准,制定行业性的疾病发生率表和损失发生率表,完善健康保险的统计精算制度,提高产品定价和风险控制的科学化水平。完善财务核算制度,实施单独的核算和考核,建立适应健康保险要求的销售、承保、理赔管理制度。推广运用以定点医院、社保部门互联互通的医保通、社保通信息系统,有效防范医疗风险,方便客户费用结算和报销。制定第三方管理业务的经营标准,鼓励专业保险公司开展第三方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健康管理服务纳入专业保险公司的范围,制定相应服务标准和核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支持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衍生健康保险的产业链,完善健康保障加健康管理的模式,提高专业化水平。允许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经营分红型获利保险,丰富产品形态,更好满足获利保险需求。从多种途径探索建立医疗服务机构和保险机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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