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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实施保障医院外来护工权益三项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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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中涉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禁止行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中涉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不予支付情形、禁止行为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3)日常药费补贴待遇:参保人可以领取“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具体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集中办理),在参加保险期间享受每月20元的日常药费补贴待遇。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按月注入卡内,参保人可以持卡在配有专用POS机的药店购买日常药品。

  3、外来护工怎样办理参保手续?

  外来护工按月缴纳综合保险费的手续,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代为办理。外来护工停止缴费或变更相关信息,也由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办理相应手续。

  4、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如何帮外来护工办理综合保险缴费事宜?

  (1)综合保险登记

  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应前往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外来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同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来护工的名单和身份证明等材料。

  (2)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领取

  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在为外来护工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时,提交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审核综合保险缴费卡申请书,发放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的通知单;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在领取综合保险缴费卡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领取缴费卡。

  (3)综合保险费的缴纳

  收取管理费的机构按月为申请缴纳综合保险的外来护工代缴综合保险费,并在规定划款日期前将应当缴纳的综合保险费存入综合保险缴费卡。

  综合保险缴费实行足额划转。缴费卡中费用不足的不予划转。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缴费卡中划转综合保险费;8日划转未成功的,于当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再次划转。

  (4)综合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

  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材料,企业法人代码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综合保险缴费卡等材料办理变更手续。外来护工不再缴纳综合保险的,收取管理费的机构应当在当月25日前携带退工名单为其办理综合保险注销手续。

  5、如何了解外来护工参保有关信息?

  对于综合保险缴费情况,外来护工和护工中介机构均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www。12333sh。gov。cn)、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6、外来护工参加职业培训可以获得怎样的政策扶持?

  各级医院或护工中介机构可以组织已在岗工作但无上岗证书的护工参加医疗护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具体培训可委托有护工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实施。相关授课计划和培训方案报经培训机构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对培训考试合格的护工,按人均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经费的补贴。

  本市外来护工经医院或护工中介组织推荐,可以到有补贴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护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考核合格后,可以按50%的比例享受培训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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