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保厅获悉,从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而根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其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失业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当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基数可参照失业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缴费率原则上按照职工医保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当月起即可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