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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健康医疗险如何更保险 如实告知避免日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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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投保健康医疗险时务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消费者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对产生疾病的因素进行严格的审查。

  “健康是数字1,财富是数字0;有了1,后面的0越多,就越富有。反之,没有1,则一切皆无。”这是现代人对健康和财富的理解。在我们追求人生幸福的旅途中,健康更是幸福理财的基石所在。

  健康医疗险助你减缓经济压力

  然而,在现代都市快节奏的生活中,来自健康方面的各种威胁无处不在。

  环境恶化、工作压力大、食品不安全……在这个人人都可能被带上“亚健康”帽子的时代,通过商业健康医疗保险来转移一部分医疗费用的压力和风险,是很有必要的。

  也许有人会问,我们大部分人都有社保啊,为什么还要投保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呢?这就好像是问明明食物中已经有各种营养成分,为什么还要补充些钙片、维生素片等等呢?其实道理很简单,原有的营养成分不一定满足各个年龄、各种体质的不同需求。

  保险亦是如此。社会保险只是提供了最基本的保障,有点“保而不包”的感觉,对于不同年龄、不同健康状况的人来说,有必要补充健康医疗保险,来加固自己和家庭的风险屏障。

  如今,医疗费用昂贵得吓人,许多原本小康的家庭就因为家人的一场疾病而家徒四壁。从“小康到赤贫”,活生生的例子不断出现在我们周围。根据卫生部2008年数据,我国治疗癌症的费用主要在5万元至20万元,平均值为12万元,而其他各类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还要高。加上现今不断上涨的CPI,治疗费用金额还会提升。

  另一方面,投保健康医疗保险不仅给家庭一种保障,以应对突发伤病带来的影响,还可以为养老金筹划减轻压力。

  购买健康医疗险如何更保险?

  商业健康医疗保险作为对社会医疗保险的一种很好的补充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在这期《封面文章》中特别为读者朋友们罗列了各类健康医疗保险产品,给大家做一个全景式的扫描,起到一定的“导航”作用。

  不过,面对目前保险市场上众多让人眼花缭乱的产品,人们往往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条款理解不足,购买的保险常常并非“量身定做”,没有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结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理赔纠纷。因此,购买健康医疗险时必须掌握一定的诀窍,使得购买的产品更“保险”。

  从险种选择上来看。首先要考虑你是否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的保障不要与社会医疗保险相互冲突。

  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比如医疗费用保险,由于普遍要求提供发票才能向保险公司“报销”,因此不是买得越多,就赔得越多。千万记住,保险不是越多越好,也不存在贵贱之分,关键要看清楚产品条款的实际保障范围和具体赔付条件。

  其次,投保重疾险等长期健康险时,尽量选择缴费期长的形式。一是因为缴费期长,虽然看上去所付总额比一次性缴清略多些,但考虑到金钱的时间价值,实际成本不一定高于趸缴。同时,分期缴时每次缴费较少,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而且,不少保险公司规定,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在缴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比如,如果被保险人缴费第二年身染重疾,若选择的是10年期缴,实际保费只付了五分之一;若是20年期缴,才支付了十分之一的保费,分期缴费更能体现保障性。

  再次,相比于其他普通寿险产品,健康医疗险更为专业和复杂,所以一定要特别留心投保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一是要注意医疗险中的免赔额。因为保险公司一般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的规定,所以有些较小的医疗费用损失,消费者如果可以自己承担,就不必再花钱购买保险。而有些产品有类似车险条款中的“无理赔优待条款”,即第一年没有发生赔付,第二年保费可降低,为此,对于小额损失,消费者可考虑不申请理赔。

  二是注意险种的责任范围。要分清楚哪些疾病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哪些不在责任范围内,能请医生朋友看一下疾病保障范围最“保险”。

  三是注意健康和医疗保险的观察期。观察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均设有一个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四是注意投保年龄限制。根据险种不同,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最高投保年龄在60至70周岁之间。不看清年龄限制而急匆匆投保,最后吃亏的还是消费者。

  “如实告知”避免日后纠纷

  此外,还要特别注意“如实告知”的问题。有数据表明,百分之七八十的健康险理赔纠纷都因此产生。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投保健康医疗险时务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消费者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对产生疾病的因素进行严格的审查。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和既往病史,往往在投保之际就要求被保险人作如实告知,不得有所隐瞒。否则将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如果个人在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之前,正患有一些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一些对身体机能影响较大的疾病(如高血压等),却抱着侥幸心理,投保之际对健康告知书作了隐瞒,虽然侥幸通过了核保这一关,但最终会影响自己的保险利益。还不如在投保时就老老实实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身体状况,因为如实告知并不一定产生被拒保的结果,很可能是可以做一些“除外约定”(如患有慢性胃病的,保险公司会和投保人约定将来不承担胃部各种疾病的保险责任),或是稍微加收一些保费(仍然承担原有的保险责任)等,这样才是对投保人利益最明确的保障。

  当然,消费者在遇到这类纠纷时也要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我国新《保险法》的“不可抗辩条款”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若保险公司才发现投保人在当初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将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理赔申请。可以说,保险公司不可以遇到什么事情都“滥用”“投保者未如实告知”这一理由拒赔。

  财险公司医疗险可单独购买

  最后,在选择健康医疗保险的过程中,我们还要给大家支一招,那就是不要将目光锁定在寿险公司,还可以多看看健康险公司和财险公司的产品。

  健康险公司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但因为它是“专做健康险”的公司,因此在健康医疗保险产品上更有特色,不少产品还是比较有竞争力的,相关的产品线也更全面完善。

  而财险公司,同样可以经营短期的人身意外险和短期的健康医疗保险。比如,一年期的医疗费用保险、医疗补贴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或防癌险,还有全球医疗保险计划。有些时候,财险公司的产品可能更有吸引力——一来这些短期保险产品在不少寿险公司无法作为主险单独购买,财险公司却可以;二来部分财险公司因为国际背景,在一些医疗险产品上也颇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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