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欺诈发生前,两个必要的前提必须付诸实施:第一,罪犯必须事先使自己对牺牲被保险人群体有足够的心理准备。第二,保险人必须给他们提供作案机会。基于这一简单的认识,实施一些有成功期望的策略是可能的。
一个保户从事欺诈的心理预先准备,一般是受到了保护的社会地位,家庭背景、对有关案件的对与错的意识程度以及经常的伦理或宗教考虑的影响,然而,至为重要的,决定是否搞欺诈括动,则取决于潜在的欺诈人达到成功前的风险大小。
从长远的观点看,这带来了促使保险业改善客户关系,以便提高抑制一般水准保险欺诈的任务。这不仅包括增进行业行象所需要的一切措施,更重要的是,要让保户留下他们是致力为防止严重损失提供财务保障的团体成员的印象。要使保户意识到,保险公司为此目的,诚实地管理着那部分积聚的基金,并且在损失发布时会公平地分配它们。只要他们的这一意识被唤醒,保户势必会再一次树立责任意识以及信服细心照料保险财产之必要。然而,从短期来看,保险业会发现,这是一较难实现的目标之一。一个不是经常有利的形象、一个妨碍相互信任的意识以及固有的行为榜样,都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被清除干净。
所以,作为在相对短的时间里有一些成功期望的第二行动过程,余下的是保险人解除和限制保险欺诈的可能性。所谓“机会制造偷窃”也适用于保险。把这样的机会减至最少,将是许多保险市场的最基本的任务之一。
在那些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的国家中,伴有相当宣传数字的全部措施,已变得很明显了。甚至在这一方面的新步骤介绍,也必须全部公之干众。每一个保险欺诈案的破获,以及每一个在这方面的判决,都将通过媒介得到报告。无论怎么说,至少有一个潜在的欺诈集团被欲阻止他们的措施所吓住。特别是在美国,经过独一无二的宣传,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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