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保监局与重庆市卫生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现形式、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合规经营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
《通知》明确,在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建立费率浮动机制。
《通知》提出,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定保险条款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此外,建立小额赔付简易处理程序。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通知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和参与调解,在此基础上医患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由医疗机构和承保公司按比例共同分担。
不仅如此,《通知》还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引导。重庆保监局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承保公司规范、稳健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动辖区内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投保。
2011年上半年,医疗责任保险为重庆市1000余家医疗机构承担保险责任1。86亿元,同比增长20%,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逐步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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