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政府近日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城市区和抚宁县不低于380元/月,昌黎县不低于360元/月,青龙满族自治县和卢龙县不低于34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各县区不低于2000元/年。同时,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相应提高,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也将普遍提高:参保人员患病治疗个人负担比例更低、报销比例更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增强。
具体调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降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自负比例。在职职工自负比例由原来起付线(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770元、三级医院840元)至5000元个人负担18%、5001元至1万元个人负担16%,调整为起付线至1万元个人负担均为15%。退休人员自负比例比在职职工低5个百分点,即比在职职工多报销5%。二是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6万元调整为6万元,这样,加上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额25万元,该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达到31万元。三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医疗报销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即比原报销比例多报销5%。原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至1万元报销50%,1万元至2万元报销60%,2万元至3万元报销70%。同时将门诊统筹原起付标准(300元)以上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调整为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四是采取定额结算方式,将城镇居民生育保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中,顺产(含侧切、吸引产等)500元,剖腹产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