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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提高未成年人和非从业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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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并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0日宣布,该市决定从7月1日起在医保方面提高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政府资助标准,并增加非从业居民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还开创了符合大中专学生就医特点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新模式。
 
  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同意,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并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称,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政府资助标准由80元/人?年提高到100元/人?年,个人缴费不变。提高该人群的财政资助标准,将有利于充实居民医保基金,为进一步提高和扩大居民医保范围和待遇水平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与此同时,广州市还出台《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规定,广州市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及外来从业人员医保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在2008年,参加广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老年居民已享受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在此基础上,城镇居民中的非从业参保人员从2009年7月1日起,也可享受与老年居民同等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惠及参保人员数达41。7万人,实现了本市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的“全员覆盖”。
 
  广州市针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学生的就医特点,为充分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妥善解决参保学生就医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开创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医疗保障的新模式。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40元/人?年的标准,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学校统筹使用,并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它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规定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专项资金的分担比例不得低于90%。
 
  崔仁泉对记者表示,将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保基金限额支付给所属大中专学校统筹使用,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校的自我管理和控制作用,提高有限基金的保障效率,减轻参保学生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又能有效的解决参保学生“就医难”问题;还实现了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不降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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