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升级的险种上坚持原则性。已升级的险种针对是否有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作了区别,应经将“三者责任的赔偿”作为免责明示并明确说明,在订立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理赔时应当按照“补偿原则”进行给付,做到不滥赔,以维护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二)在未升级的险种上掌握灵活性。未升级的险种在订立时就未能完全按照公平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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