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投资婚姻中的保险
2011年7月4日获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条文涉及对某些“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不属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的情形,自然不属于共有财产。后半句可以理解为由夫妻共同财产缴付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夫妻共同享有的债权,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中的“养老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非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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