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乌鲁木齐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公布乌鲁木齐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医保住院起付线、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等调整政策。
此次调整提高了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现行的7.5%提高至9%,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新增的缴费额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相应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个人缴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元,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0.5%收取,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支付比例90%仍维持不变。
乌鲁木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一次改为多次。一、二、三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变,从第二次开始,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100元,二级医院每次住院收取200元,三级医院每次住院收500元。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再住院起付标准不参与公务员医疗补助。
同时,乌鲁木齐调整了城镇职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不同等级医院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分级、分段、累加支付”调整为“分级支付”,即在政策范围内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90%,二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5%,三级医院统一调整为80%;退休人员住院,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此次调整还加强了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新增门诊慢性病先由乌鲁木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初步鉴定,然后由乌鲁木齐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特殊慢性病专家鉴定组逐一进行审核确认。已持有特殊慢性病薄的参保人员,每年定期进行复查。同时,增加前列腺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综合症、重症肌无力等五种特殊慢性病种。同时,坚持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定额标准,并对长期患慢性病者或有特殊情况者,适当延长药品处方量,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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