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1年4月27日,黄勇(化名)为其女儿黄英(化名)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缴纳了保费362元。当时,原告黄勇向被告提交了原告黄英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黄英的健康状况为良好,被告亦未要求作其他检查及提交其他健康与否的证明。
2011年6月,原告黄英被查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2011年7月24日至2011年8月18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并施行手术,花去各项医疗费用44554.28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的各项保险金为6941.65元,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被告以原告隐瞒病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原告求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说法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医院对原告黄英的诊断,可以认定原告黄英的疾病为先天性疾病,是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风险,属保险公司免责情形。但原告黄英的疾病系投保后才发现,非原告黄勇故意隐瞒,故原告黄勇的行为属因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黄勇、黄英保险费362元,无需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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