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最近为退保的事跑上跑下,忙得不亦乐乎却还是什么事也没办成。他得自己为退出中保康宁终身保险3000多元的各种费用买单。对此,颇感冤屈的刘先生表示要将中保人寿康宁终身保险“霸王条款”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曝光,以免误导更多的消费者,在必要时,他将诉诸法律,为自己和广大消费者讨个公道。
2000年,刘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中保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每年按时足额交纳1860元的保险费。
当时刘先生对此险种并非十分情愿购买。但因为是熟人介绍,业务员又再三说明,如果中途想退保可选择在两年后,因为按照规定,那时可退还刘先生两年来所交的全部保费。抱着权当存上部分无息存款的心理,刘先生便与保险公司正式签定了合同。
2004年底,当刘先生按当初那位业务员的承诺,准备退保时,却碰到了意想不到的尴尬和麻烦。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刘先生:按照康宁终身保险条款第21条的规定,刘先生此时退保,只能按保险单“现金价值”,领取3000多元的保费,而远非刘先生4年来共交纳7000多元的全部款项。
颇感上当受骗的刘先生想找当时的业务员评理,但那位业务员早已不知去向。据说,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一般都是在二三年内将自己的亲朋好友全部“扫荡”几遍后,感到实在没有多少“资源”可供“开采”后,便“逃之夭夭”。社会上有“快不过运动员,换不过保险员”的调侃。
没了脾气的刘先生定下心来仔细研究保险条款发现,此险种的有些条款责任模糊、主观并有些霸道,比如这“现金价值”,出处何在?为什么不在条款中哪怕是稍加作一解释?刘先生说他如果当时知道这“现金价值”的寓意,他决然不会签下此险种的合同。
不理解“现金价值”的消费者远不止刘先生一人,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营业大厅,几位消费者中约有一半以上既没看过保险条款(理由是看不懂或没必要看),也不明白“现金价值”的意思,有几位更觉得就是所交保费的总额。区区4个字,误导一大堆。
对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现金价值”的解释为“保单自身存在的价值”。在此我们要提出质疑的是,“现金价值”一词出现、存在及使用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据介绍,保险公司所有条款的审定,均出自保险公司的上级领导单位———保监会。这样一种上、下级关系的一大家子人,既是政策、条款的制定者又是政策、条款的执行者,就好比运动场上运动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比赛,能有多少公平的成分?
再加上条款冗长却有些词不达意的语句、部分业务员急功近利、断章取义、含糊不清、似是而非的误导及众多消费者对条款无可奈何,有意或无意的疏忽都可能成为保险公司与消费者在利益发生纠纷中的导火索。总之,在日常各项消费中,老百姓对保险消费的糊涂程度名列前茅。
不久前,国家有关权威机构将保险业列为几大霸王行业之一,主要针对的就是其中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多个年度展示的“明明白白消费”排行榜中,一直都将保险业拒之门外。看来,对保险业、对保险条款的质疑既不是“刁民作怪”,也不是空穴来风。保险条款的通俗化、人性化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让消费者投保雾里看花、退保水中捞月,有理讲不清,辨不明的境况必须得到极大改观。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