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颁布施行于1998年,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于2007年5月1日开始施行,从时间上《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更符合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共分七级34款,主要是针对肢体残缺造成残疾的宽泛认定。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共分十级572款,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并且参照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更为细致和人性化,可操作性更强。
三、实践中适用情况不同
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中虽然明确规定了伤残程度适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但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在审理保险争议相关案件时,往往参照已有判例,判决时已形成惯性,大都以国家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依据。所以,寿险公司在遇到此类纠纷引发的诉讼时,因主张权利的依据与法院判决的依据相左,导致承担更多的败诉后果。
诚然,中国人民银行在1998年制定《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当时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但时至今日,如寿险公司仍把这个标准作为拒赔的挡箭牌确有不妥。
首先,1998年我国还没有伤残鉴定的国家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在工伤、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已经有了国家标准。而目前所执行的各种国家标准伤残情形都是按照十级分类法,其中八、九、十级伤残是轻微伤残,也是最常见的伤残。换句话说,也是寿险公司可能面对的数量最多的人身意外伤害情形,如果依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绝大多数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其次,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是监管机关而不是主管机关,因此仍沿用当年人民银行制定的标准已不符合当今的政策形势。
综上所述,建议寿险公司重新选定残疾鉴定的标准,最好能与国家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一致,既体现公司的人性化经营原则,又能避免相关诉讼案件的发生,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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